职工申请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时,应由单位代办点负责统一到办事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张家口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申领审批单》;
2、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医保)费用结算单(原件);
3、职工本人治疗病案首页;
4、职工本人的身份证;
5、职工本人工会会员卡;
6、职工本人的《张家口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卡》原件;
7、市互助服务中心和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一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活动当期内住院治疗,或经医保部门认定并持有《门诊特殊病例》的门诊治疗,医疗费总额达到7000元以上(含7000元)的,根据患病种类按比例给予补助。
1、患病职工当年住院治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重大疾病的,补助医疗费总额的10%;在一个互助期内,可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并申请互助金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3万元。
2、患病职工当年住院治疗,属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疾病的,补助医疗费总额的5%;在一个互助期内,只可申请一次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1万元。
3、凡是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其配偶(无工作)或子女(未满18周岁)有一方患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重大疾病,可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医疗费总额的5%,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二条 重大疾病的种类: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一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9、脑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1、红斑狼疮;
12、艾滋病;
第三条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突发猝死,且未发生住院治疗费用的(不包括急救抢救),其配偶或子女可申请一次性救助金2000元。
第四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患病治疗后,要在产生住院治疗费用的当年内申请医疗互助。住院治疗处于跨自然年度期间的,应在此次跨年度治疗出院后的4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医保部门结算造成超期的,应医保结算日期后的4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