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第四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17     作者:工会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第四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

(2013年4月21日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第三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条 本届学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拟设委员15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1名,主席和副主席由新一届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拟设委员3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五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第六条 本届工会委员会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酝酿提名候选人17名,应选15名,差额2名。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3名,应选3名,实行等额选举。

第七条 本次大会选票分为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两张选票,同时分发,分别填写,一次投票。

第八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九条 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才能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补选不足的名额由大会主席团议定。

第十条 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2名,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大会通过。设计票人、唱票人若干名,由大会主席团确定。被提名为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汇报确认后向大会宣布。

第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经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选出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