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7-04-23     作者:工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院发展和改革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河北省教科文卫体系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一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权限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措施)、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

(二)讨论通过学院制定的劳动人事制度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 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第七条 院长每年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应占全体代表的60%以上。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施行常任制,任期3—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增补本单位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调离学院的、离退休的、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不能正常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但表团。代表人数少的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名,副团长一名。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加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员工,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规范的恶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人员、学生等作为特邀和列席代表参加大会。特邀和列席代表无权选举和表决。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推选主席团,主席团施行主席职,坚持集体领导。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二)通过各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大会秘书长;

(三)主持会议;

(四)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五)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六)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问题。

每次会议前,由工会提出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方案,同行政协商,经党委审查,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一般由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代表团团长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设大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由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原则定于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左右。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工会在大会前一个月左右,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党委同意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议案都要形成决议,并的到认真贯彻。每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由工会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处理落实工作由学院行政负责。对决议的贯彻和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大会提出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一切工作活动情况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置提案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两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人选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组成人选有教职工代表举手表决通过。每个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由各委员会全体成员推选。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准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

(二)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或联席会议;

(三)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四)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保持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行政部门的经常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研究。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随着办学规模扩大,要逐步在系(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和监督,使广大教职工享有对本单位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院党委批准。

(二)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及各代表团长的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院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